轉知110年教育部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所辦收件截止日為110/1/15)
教育部學海築夢計畫為運用國際合作計畫管道,選送學生赴國外先進或具發展潛力之企業、機構、大學進行職場實習(不包括大陸及港澳);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選送學生赴新南向國家進行職場實習(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 緬甸、菲律賓、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等十八國)。教育部規定每校推薦至多10案。兩計畫選送生於國外停留時間以不少於30天為原則(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
1. 計畫執行時間為110年7月至111年10月底。(最晚須於111年10月底前出國);計畫經費額度建議至多為兩個月的生活費及機票。計畫若成功申請到經費,執行單位(院系所)須支付教育部核定補助款至少20%之配合款(例如教育部核定補助10萬元,執行單位配合款應為2萬元),且配合款不得使用政府機構經費,如N、J類等。
2.計畫建議具有亮點及特殊性,並請各計畫主持人確認提案計畫可實際執行,另選送生人數及機構也務必確認適當,避免於教育部核定經費後異動,影響本校行政績效評比及貴教學單位下一年度校內評分優先順序。(倘於教育部核定後,欲變更新南向學海築夢選送人數,不得低於教育部最低選送人數要求)
3.計畫主持人須為本校專任教師,選送生須提出外語能力相關證明。
4. 學海築夢計畫教育部將視本校推薦計畫案給予一筆經費,故待本校補助款項結果公告後,本處將召開會議討論各子計畫補助與否及補助經費之額度。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將由教育部逐一核定計畫補助經費。
5.各計畫之主持人須於選送生出國前一個月至指定網站登入選送生個人基本資料,並於選送生返國後2周內完成心得報告(需有照片4張以上)及經驗短片(三分鐘為原則)、問卷調查及與本處辦理結案等事宜。
6.計劃書格式請參考「繳交資料02」填寫,教育部補助要點請見「參考資料01」,本校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辦法請參考「參考資料02」。